《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收养法》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案例:王某(女)与刘某(男)自由恋爱,于2014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11月生育一男孩刘某某。婚后由于生活习惯、性格等因素经常发生吵架,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9年1月,王某带着儿子刘某某回到其母亲家居住,与刘某分居至今。2019年7月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刘某某由刘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请求。2020年10月,王某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婚生男孩由刘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在诉讼中,刘某提供了一张由其个人于2018年所签欠条,以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该笔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法官解读:该案是离婚案件纠纷,该案例涉及《民法典》中新增加的相关规定,我们使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简要解读。
一、诉讼离婚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款法条是本次《民法典》新增加的规定。在本案中,王某于2019年10月经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且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与刘某分居至今已达一年零九个月,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果,因此,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本案中,二人的婚生子刘某某尚未满两周岁,因此,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可参考该条法律规定。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为解决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可以从三个层面去认定: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既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刘某提供了一张其个人签字的欠条,表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王某对该欠条不予认可,且该金额比较大,而刘某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法条的增设,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增强了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可操作性,树立了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